发布时间:2025-11-10
【案例一】南京大学教师梁某学术不端问题。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学校党委(行政)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二】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姜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姜某某在发表的文章中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姜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取消两年内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案例三】天津大学戴某学术不端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天津大学戴某2018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书的框架和大段内容抄袭了东南大学方某某2014年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经调查核实,戴某存在抄袭剽窃行为。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取消戴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 年(2019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取消戴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资格7年(2019 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给予戴某通报批评。
【案例四】天津大学确认“教授学术不端行为属实”。
针对“教授张裕卿被实名举报学术不端”一事,2020年11月19日,天津大学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收到有关张裕卿的实名举报后,学院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依规开展调查。经调查组初步查证,认定张裕卿学术不端行为属实。张裕卿承认其本人有学术不端行为,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目前,天津大学已解除与张裕卿的聘用合同。其他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
【案例五】学术整风!
2021年首批学术不端处理决定发布,1人最多涉及20篇论文2021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了针对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涉及多人及多篇论文。委员会对华北电力大学孙玉兵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组织开展了调查,涉及论文共计13篇。这些论文存在数据造假、抄袭剽窃、图片错用等问题。委员会将撤销孙玉兵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2021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并给予通报批评。青岛大学桂日军等的不端行为涉及论文20篇,问题包括重复发表、图片造假、擅署他人姓名、擅标他人项目等问题。委员会决定取消桂日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1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并给予通报批评。上海大学陈志文等不端行为涉及论文5篇,其冒充审稿人回复了10份审稿意见。陈志文最终被撤销相关项目,并要求返还已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7年(2021年1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并给予通报批评。青岛大学张坚等的论文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处理决定为撤稿、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5年并通报批评。中国医科大学张睿等发表的论文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外,并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处理决定为撤稿、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5年并通报批评。南京医科大学王贞等伪造论文数据,并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处理决定为撤稿、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5年并通报批评。海南医学院陈银等的论文涉嫌剽窃,并在论文中擅署他人姓名、擅标他人项目。处理决定为取消申请资格3年并通报批评。
【案例六】上海高校这名女教师,解聘!博士学位也丢了。
据日本媒体报道,京都大学在2019年5月接到论文抄袭的报案,今年5月25日,该校宣布取消2012年9月24日授予涉事学生——人类环境学研究科原研究生金某的博士学位,原因是认定金某的论文存在多处抄袭。这也是京都大学首次因为学术不端而取消博士学位。2021年5月28日,上海电力大学官博发布通报称,确认该校外国语学院教师金某被日本京都大学取消博士学位。学校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金某的聘任。
【案例七】江西省豫章师范学院教师尹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年12月,尹某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中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于2021年8月在该期刊发表致歉及撤稿声明。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尹某某警告处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
【案例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谢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对其拟投稿论文进行润色和论文代投。2020年2月,因内容与别的期刊论文内容重复、虚构通讯作者等原因,该论文被编辑部撤稿。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谢某某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奖励。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